财政扶持政策
1.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除及时兑现国家和省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财政还要按投资规模和纳税额度给予分别扶持。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实际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15%的比例计算扶持;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实际缴纳增值税200万元,企业所得税4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20%的比例计算扶持;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实际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25%的比例计算扶持;特大投资项目(5亿元以上),实际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30%的比例计算扶持。
2.招商引资的旅游开发项目,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实际缴纳地方留成部分税收100万元以内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40%的比例计算扶持,第二年按30%的比例计算扶持,第三年按20%的比例计算扶持;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实际缴纳地方留成部分税收1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50%的比例计算扶持,第二年按40%的比例计算扶持,第三年按30%的比例计算扶持。
3.外来投资企业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涉及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在我区除自收自支单位外一律免收,进入工业园区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以及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4.褐煤化工项目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对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或者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内1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园区的,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支持。
税收优惠政策
1.到我区投资的外来投资企业,凡符合国家、云南省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的,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落实兑现税收优惠政策。
2.涉农项目,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