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实施《瓯海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工业厂房租赁管理,促进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该办法所称工业厂房,是指瓯海辖区内的工业标准厂房和其他工业厂房。用于租赁工业厂房须经竣工验收,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权属明晰。入驻工业厂房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租用工业厂房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本区注册登记企业。
该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厂房不得出租或承租:工业厂房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建筑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不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规定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坚持属地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要求,加大工业厂房出租和承租管理力度。工业厂房出租实行登记备案制。租赁双方在达成工业厂房租赁协议前,必须到属地功能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出租厂房登记备案表;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它合法权属证明;工业厂房原设计条件;租赁意向协议;入驻项目报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各功能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现有工业厂房出租情况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对符合产业导向、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加大指导、检查和整治力度;对无证经营的,坚决予以查处。建立全区存量厂房供需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统一发布信息;帮助并指导出租主体开展闲置厂房招商。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承租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规范租赁双方行为,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增强社会责任感。各功能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各部门基层站所对项目进行联合评估,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书。
对未经评估而入驻(入租)的项目(企业),由属地功能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召集相关站所(部门),对其产业、税收、环保、安全生产、能耗和员工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租赁双方要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要在半年内投产,次年开始,亩均产值不得低于300万元、亩均税收不得低于10万元(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按1亩计算)。承租企业未达到亩均产值和税收要求的,工商、税务、环保、消防、安监、质监、劳动、卫生、电力等部门,要加大指导、检查和整治力度。厂房租赁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或承租方要按规定向缴纳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出租方要依法协助属地功能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厂房出租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未经备案擅自出租的,出租方要承担相应责任。对改变工业企业土地功能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按温瓯政办发〔2012〕167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