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方法、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各类文本的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其他单位暂略。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暂略。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
1.2 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1]255号 《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4 总 则
4.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2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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