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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规定》 业主欠物业费卖房或受限

企业服务网2013/5/8

《物业管理规定》 业主欠物业费卖房或受限

备受关注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昨天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其中透出诸多解决住宅物业管理中各种问题的新思路,比如,欠物业费卖房或受限,同一物业,物业费标准将予以相同设置等。

  亮点1

  物业不得“外卖”停车位

  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介绍,目前本市共有10870个住宅小区,其中72%实施物业管理;截至 2009年底,共有7155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占符合成立条件小区的83.62%。但由于目前对住宅物业的管理,参照的是2004年实施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6年实践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

  “围绕业委会人选、权力行使的纠纷增多、部分业主违法搭建、拖欠物业费等现象时有发生、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纠纷也增多”。刘海生表示,《修订草案》中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体制、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组建及运作制度、物业收费等都做了明确要求。

  记者获悉,“争车位”除了在“开心网”上,现实中也不断上演。此次《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同时还强调,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个人;如停车位有空余,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亮点2

  欠物业费卖房或受限

  近年来,物业服务费收取难成为本市物业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修订草案》相关条款规定,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在房屋转移和抵押登记环节将受到一定限制。

  刘海生提出,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的行为,虽然属于民事违约,但造成了对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共同利益的损害。因此,在《修订草案》中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在房屋转移登记和 抵押登记换届“作了一定限制”,“要求业主同时提供足额交费的凭证”。刘海生也解释称,为了避免和减少对业主房屋交易权和抵押权的影响,《修订草案》排除了业主已对物业服务费争议金额提供担保的情形,同时,督促物业尽快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争议事项,“此种情形下,物业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担保款项退还业主。”

  对于此条款,有人大代表持不同意见。“支持者认为,物业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少数业主欠费实质上影响了物业正常运作,进而损害全体业主权益,因此这项措施可以实施。而投反对票的代表则提出,欠缴物业费是合同违约行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应介入业主和物业的民事纠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甘忠泽说道。

  记者获悉,鉴于目前一些物业服务企业陷入收费困难、管理难以为继的窘境,《修订草案》试图解决这一难题,具有现实意义。但规定是否妥当,目前仍建议作进一步研究。

亮点3

  同一物业,物业费标准相同

  业主在物业使用中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九种行为都被纳入“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行为”。罚则中亦明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经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后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的,“可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此外,有违法搭建行为且未改正 的业主,《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不得担任业委会成员”。

  历史遗留下来的商品房和售后公房混合小区差异化收费标准,近几年一直受到质疑,不断引起纠纷。除了物业费欠缴外,物业费差异化亦是一个突出问题。《修订草案》此次明确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售后公房,只要是由同一物业管理、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即执行同一标准物业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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