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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弹性年期不超20年 分期考核企业服务网2013/11/28
为强化工业用地年期管理,建立存量工业用地退出机制,促进工业用地循环高效利用,日前,山东省临沂市政府印发《关于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的意见》,规定年期最高不超过20年,实行工业用地分期考核监管。
缺地困境催新政 北京开发区工业用地拟弹性供给 北京经开区探索工业用地弹性供给 效果待考 前海“土改”:实行弹性年期降低拿地成本 《意见》提出,各县区、开发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20年的条件下,确定各自最高出让年期。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供地成本,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应年期的价格。年期修正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5年期存款利率。 《意见》明确,实行工业用地分期考核监管。出、受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分期考核监管协议。协议应当约定宗地应达到的亩均投资、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节约集约用地指标,以及企业达不到投入产出标准应退出用地的要求和条件。实行定期评估考核制度,每3年评估考核一次宗地的节约集约用地指标落实情况。对评估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根据分期考核监管协议实行约定监管,追究企业违约责任,引导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有序退出,保障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意见》要求,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届满的,应根据分期考核评估协议落实情况和市政府出让到期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准予续期或收回土地的手续。续期年期不得超过20年。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50年,目前各地普遍按最高年限一次性出让。当用地企业效益低下、需要为土地转换产业或企业,而年限又尚未到期时,原土地使用权人或不愿意转让,或带走土地增值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可以使地方政府更好地掌握工业土地资源的主动权,把土地资源及时提供给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高的产业或企业。这一方式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用地企业是鞭策,也是灵活调整地区工业用地资源配置方式的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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