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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须知企业服务网2014/9/27
一、企业年报公示主体
在上海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二、企业年报公示内容 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上述七项信息中,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三、企业年报公示方式 企业须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gs.gov.cn),在线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的办理事宜请登录www.962600.com拨打962600。 四、企业年报公示期限 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公示2013年度报告,之后,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公示2014年度报告。 五、企业年报法律责任 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或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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