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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
所在地区:闸北区
园区级别:国家级
园区性质:商务园区
市北高新·智慧CBD

    上海市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前身是市北工业新区)成立于1992年,由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是上海最早提出大力发展2.5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省市级开发区。2009年园区完成更名及扩容后,四至范围为:北至走马塘、场中路,西至彭越浦、共和新路,南至汶水路,东至泗塘,规划面积3.13平方公里。


    园区地理位置优越,坐落于上海两根交通大动脉——中环线北沿和南北中轴线(共和新路南北高架道)两翼,园区10公里范围内可至外滩、南京路、五角场、静安寺等繁华商业中心;20公里范围内则可达虹桥航空枢纽、张华浜国际货运码头。
    近年来,市北高新园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博击风浪,在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的最前沿发展壮大,实现了从传统的工业园区向以研发设计、服务外包、总部型企业为主导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转变,一跃成为上海首个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上海首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上海首个云计算产业基地和国产基础软件产业基地及上海品牌园区。截止2010年12月底,园区有注册企业2780家,完成税收22.46亿元,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54.72亿元,第三产业主营业务收入493.9亿元,排名全市开发区第3位,成为区域经济的重要增长极,被列为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成功案例之一。

发展历程:
    2003年,园区在全市率先提出发展2.5产业即生产性服务业。
    2006年,园区被国家发改委命名为第四批省级园区,成为上海中心城区唯一的市级开发区。
    2008年,园区相继完成都市信息园、前沿产业园、总部经济园和市北半岛国际中心、市北半岛商务会所的建设,被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科委命名为上海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09年,园区被市发改委命名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被市经信委命名为上海市首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


    2010年,市北高新集团与南通港闸区签约共同打造面积5.24平方公里的市北高新(南通)科技城,园区的后续发展空间和开发潜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同年,上海国产基础软件产业基地、上海市云计算产业基地相继落户市北高新园区,与金融后台服务业共同构成了市北高新三大产业集聚发展平台。

地址:上海市江场三路262号
邮编:200436
电话:021-57635070
传真:021-57635286
招商服务热线:400-6568-200
区域规划

    市北高新园区规划范围为:北至走马塘—共和新路—场中路,西至彭越浦,南至汶水路,东至泗塘,规划面积3.13平方公里。
    2004年以来,市北高新园区相继完成了都市信息园、前沿产业园、总部经济园、市北半岛国际中心等的开发建设,完成建设的商业楼宇面积达20.2万平方米。2008年起,市北高新园区又承接了原北上海现代物流园区(现市北高新园区东部区域)的开发建设工作,完成了该区域的城市设计,启动了市政道路建设,实施近1000亩的土地储备,为深度开发打下坚实基础。从提升园区总体品质和服务功能角度出发,市北高新园区还统筹设计建设了集绿化、水景、花卉、雕塑和泛光照明等元素为一体的景观建设,精心推进以商业设施、会所、健身房、会务中心、咖啡吧、简餐厅、植物园等内容为一体的配套设施建设,使园区的环境质量显著提升。
    依托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人文环境以
及完善的配套服务,市北高新园区通过规划
形态转型、服务功能转型,以“腾笼换鸟”、
“筑巢引凤”并举的方式,着力推进了产业
结构转型,在全市率先形成了以发展生产性
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集群。园区先后引进了
以科勒、乐购、和通汽车、威世等为代表的
投资性、管理性总部;以神达电脑、晶澳太
阳能为代表的企业研发中心;以赛科斯、智
联易才、日本住友化学分析、欧陆检测为代

表的服务外包业集聚;以仲利国际租赁、大公信用评估、思高方达为代表的金融后台服务业聚集;以中科软、达梦数据库、东方通泰为代表的国产基础软件业聚集。截至2010年末,园区生产性服务业比重已超过70%。

 
    站在“十二五”发展的历史起点上,市北高新园区以上海“四个中心”、闸北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以及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契机,提出了以“加快科技化步伐、打造国际化园区”为主线,以跻身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目标,并积极实施“产业升级、绿色节能、服务增值、品牌发展、人才培育、人文关怀、资本运作和信息化建设”八大战略。园区将继续通过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等多种途径,全力推进东部区域的开发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的改造升级,完成约260万平方米的载体建设,为园区招商引资提供坚强的资源保障。园区还将继续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围绕上海生产性服务业基地、上海云计算产业基地、上海国产基础软件基地的建设,继续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重点培育云计算、国产基础软件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集聚度达70%,高新技术产业收入占园区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基本形成符合上海服务经济发展导向、具有市北高新园区自身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
 
    市北人正以宽阔的视野、博大
的胸怀、专业的服务和满腔的热
情,迎接四方宾客,共铸新的辉
煌,为把园区建设成为闸北区和
上海市自主创新的核心区、转变
发展方式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产
业集群的先导区、生态型城市的
承载区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
打造上海乃至长三角地区知名的
品牌园区而努力!
扶持政策
第一部分
跨国性地区总部设立的相关扶持政策
 
一、     成立条件
1、投资性地区总部
    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若要认定国家级地区总部注册资本需达到1亿美元);
2、管理性地区总部
    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二、上海市政策
1、开办资助
    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2、租房资助
    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每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3、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
    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三、闸北区政策
1、财政扶持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前三年给予100%的扶持,后七年给予50%的扶持。
2、装修补贴
    对新引进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我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根据其租赁期限及租赁面积给予装修补贴。凡租赁期限满3年且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50—100万元人民币,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装修补贴可另议。
3、培训补贴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其员工进行以提高技能为主的培训,按全年培训总费用的30%补贴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如已享受相关财政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部分
国内著名企业(集团)总部
 
1、 财政扶持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的国内著名企业(集团)总部、地区总部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前二年给予10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2、房屋补贴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的国内著名企业(集团)总部、地区总部在本区购买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50万元)。
 
第三部分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一、    房价补贴
针对企业类型:
1、国内外著名服务外包企业(集团)
2、国内外著名物流企业(集团)
3、国内外著名信息技术企业(集团)、研发创意企业
4、国内外著名人才服务企业(集团)
5、国内外著名计算机集成和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集团)
6、证券、基金、期货等非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
    享受政策: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且税收属地的国内外著名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本区购买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2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20万元)。
 
二、针对金融服务业的相关配套政策
    1、对新引进的且税收属地的(下同)证券、基金、期货等非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或金融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2、对新引进的证券、基金、期货等非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在本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2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20万元)。
    3、对新引进的证券、基金、期货等非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贴。
    4、对新引进的证券、基金、期货等非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按到位注册资本3‰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50万元)。
    5、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前三年给予10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第四部分
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一、对新引进的且税收属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50%、30%、20%的比例发放。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50%、30%、20%的比例发放。

二、对新引进的且税收属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前三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三、对新引进的且税收属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2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20万元)。

四、对新引进的且税收属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按照其年实现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30%的财政扶持。

五、对上述企业实施的财政扶持和补贴由该企业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报经区政府审核后,拨付相应资金。

六、其他事项:
    1、经财政、税务、审计等检查部门查补的地方财政收入不享受上述财政扶持政策。
    2、扶持对象在我区应持续经营不低于五年。反之,则收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3、财政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自身发展和在闸北的再投资。

第五部分 张江高新区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一)公共服务和研发中心
    1、新引进上海张江高新区各个分园并符合各分园产业定位的国家级、部市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经批准后,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主要用于资助购房、租房等的部分费用:国家级研发中心原则上不超过250万元,部市级研发中心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主要用于购房、租房等。
    2、对上海张江高新区内经市科委认定符合各分园产业定位的专业技术平台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对外服务额不少于100万元),每年按经核定的平台对外服务累计金额不超过5%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非经营性平台,最高资助额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3、对上海张江高新区内使用平台并符合各分园产业定位的单位,每年按经核定的使用平台实际发生费用的不超过15%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单位最高资助额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4、对新引进的符合各分园产业定位的国家级、市级、区级行业协会及专业学会在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不超过每天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补贴,其中国家级不超过400平方米,市级不超过200平方米,区级不超过100平方米。(数量应减半,招商自行斟酌)。

(二)二次创业
    对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其投资、注册资本或销售收入不少于1亿元的制造型企业、企业总部,总投资、注册资本或年销售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的研发型、服务型企业
    1、租房按三年租金,不超过0.4元/平方米/天进行补贴。
    2、购买土地、厂房或办公室的,不超过相关购房交易税费40%的补贴。

(三)孵化器建设
支持专业孵化器,不支持综合孵化器。
    1、构置专业公用实验设备,对该机构予以不超过核定费用25%。
    2、各类科技公共服务或中介服务不超过25%的费用补贴,包括创业导师、信用中介服务、企业财务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认证中介服务、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
    3、孵化器参与或组织国内外技术创新活动、交流与合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补贴。
    4、经评估的孵化企业自企业孵化之日起,按每家不超过200平方米计算,房租金一年100%补贴,第二年50%,第三年25%。
    5、软件类孵化企业:软件产品测试、登记、认证等费用,给予不超过25%的补贴。

(四)技术创新交流与重大活动
1、企业改制和上市
    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相关费用给予总额不超过15万;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支持25万元;股份公司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支持100万元;或股份公司企业与券商签订有关上市协议,并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受理后,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支持100万元。在深圳上市15万元;(这条张江没有,不确定)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的,另外资助1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的,则另外资助50万元。
2、标准化建设
    承担与高新技术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度制定并在当年得到正式采用颁布的高新区内既有或新引入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12.5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承担与高新技术相关的国际标准修订、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并在当年得到正式采用颁布的高新区内既有或新引入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承担与高新技术相关的国家标准修订、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和修订并在当年得到正式采用颁布的高新区内既有或新引入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和1万元的资助;对承担与高新技术相关的行业标准修订、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并在当年得到正式采用颁布的高新区内既有或新引入的单位,分别给予4万元、1.5万元和0.5万元的资助。
    对重点支持的产业创新联盟中牵头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成员单位视工作进展和成效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
3、创新集群和创新联盟发展活动
    对于各分园举办或组织综合性科技文化活动或其有效组成部分的费用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补贴;对举办符合各分园产业定位、规模300人以上的专业性国际会议或论坛,对国际性的科技科普活动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总额不超过25万元;对举办符合各分园产业定位的国际、国内专业性会议、论坛或产业创新联盟活动的费用单项活动不超过2.5万元,活动举办地原则上放在各分园或所在行政区内。

第六部分
闸北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的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一)基本条件
国家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
    1、项目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指南,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实施后能显现产业化效应。
    2、项目应能够在所属领域突破关键技术,实现产业化业绩;能够体现信息化推广运用,实现传统产业改造;能够优化企业投资结构,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升级。
    3、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在建或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4、项目单位应具有良好社会信用,承诺计划资金的投入、配备必须的技术骨干团队。
优势科技产业总部型、集团化企业引进与促进项目:
    1、企业主营业务在高铁轨交、装备研发、电力节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以及市科委、市经信委和闸北区政府签署的《2009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与闸北区人民政府市区联动工作协议》、《共同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合作协议》框架内的行业领域等高新技术产业范围。
   2、企业通过内部资源整合与调整,实现实体型集团化管理,从而达到对所属子公司研发投入、产品经营、知识产权与股权资产的相对集中调控并集中于本区纳税。
    3、总部型企业的研发机构。
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企业转型与升级项目:
    1、传统产业的企业或机构运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实施改造。
    2、传统产业的企业和机构通过技术合作、风险投资和资本入股等形式实施改造与提升。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1、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的成果转化项目。
    2、符合《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其他产业化项目:
获得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获得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获得火炬计划(重点)项目认定;实现发明专利的转让及产业化。

(二)政策享受
    1、对承担国家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计划项目,并获市级以上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区政府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2、对优势产业中新组建集团化企业、新引进研发型总部企业等,区政府给予场地拓展、办公用房购置或租赁等方面政策优惠和必要的资金资助。
    3、应用信息技术手段,改造传统产业实现升级换代的企业,经认定,区政府予以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资助。
    4、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办公室认定的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享受。
    (1)一般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三年内,由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
    (2)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5、对企业列入《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的新产品,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6、对企业获得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区政府将按要求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7、对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之间发明专利的转让,且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区政府将视情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科技园区创新发展
(一)基本条件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
   1、申报单位应当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大科技园区所规定的区域范围之内。
    2、用于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国家级和市级研发中心建设、二次创业、孵化器建设、环境保护和维护、合作交流和重大活动的项目。
上海多媒体谷引大引强引优项目:
    1、企业从事多媒体技术研发、应用、技术服务以及产品制造等为主要业务。
    2、企业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在上海多媒体谷核心区之内。
    3、入驻上海多媒体谷核心区的科技企业。
企业集约化开发建设科技园区项目:
    1、新建园区要有鲜明的科技创业创新主题和产业发展规划。
    2、拥有专业化服务能力的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团队,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园区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000平方米。
    4、入驻园区的科技企业比例应达到60%以上。
    5、入驻园区的企业税收属地率应达到80%以上。
(二)政策享受
    1、对经审核列入的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区政府以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
    2、对上海多媒体谷引大引强引优项目,给予《上海多媒体谷专项扶持政策》享受;对能级高、产出大的企业,则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扶持政策享受。
    3、对企业集约化开发的科技园区项目,区政府视情予以专项扶持政策覆盖。
    (1)区政府以入驻园区的企业当年形成区级财力贡献额的70%部分设立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器)专项扶持资金。
    (2)对于新入驻科技产业园区的科技企业,区级“三税”超过200万元,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三、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一)基本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软件企业认定:
    1、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3、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政策享受
    1、对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支持企业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
(一)基本条件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1、制造类企业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1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自主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闸北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认定办法参照上海市科技培育小巨人企业。
(二)政策享受
    1、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与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区政府以资金配套方式与市政府资助资金同步,市、区资金资助为1:1配套。
    2、对经认定的闸北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区政府资金资助10万—50万。

五、支持科技企业上市
(一)基本条件
    1、列入区科技型改制上市培育的企业。
    2、列入国家证监会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3、列入国家证监会成功上市的企业。
(二)政策享受
    1、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为之设立“绿色通道”,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2、对企业在争取上市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
    3、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科技企业自主创新项目
(一)基本条件
创新基金项目:
    1、企业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年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
    2、企业申报的创新项目应在其法定经营范围内。
    3、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研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其他项目:
获得国家863计划等科技资助项目;获得上海市重大科技攻关专项;获得上海市级以上的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二)政策享受
    1、获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区政府给予不低于35万元的资助。获上海市创新基金项目,区政府给予不低于市资助资金标准的配套。
    2、对国家863计划项目和上海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由区政府酌情给予奖励。
    3、对企业获市级以上科技重点计划项目,区政府酌情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2、企业应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并具有持续创业和创新的能力。
(二)政策享受
    1、对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化指南的科技创业项目,区政府创业扶持资金将给予资金支持。
    2、扶持资金额度将根据企业投入情况和项目发展前景有所不同,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每家创业企业只享受一次创业扶持。

八、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基本条件
    1、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中心,必须附有权利与义务明确的联合组建协议书,并有一个主要组建单位。
    2、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
    3、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5、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良好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资金匹配能力。
(二)政策享受
    1、对由多家相关企业联手合作,或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围绕突破共性技术瓶颈、承接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技专项、提升产业化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区政府将视情给予一定的资金配套资助。
    2、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视国家投入及市配套资金情况给予相应支持,最高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3、对市级行业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20%的配套扶持。

九、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
(一)基本条件
    1、符合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的要求。
    2、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
    5、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每年必须有专利申请。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二)政策享受
    1、对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视国家和上海市支持资金情况给予相应的配套扶持。
    2、对经市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10%的配套扶持。
    3、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级和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一)基本条件
    1、专利第一申请人是注册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列入本区专利登记范围的个人。
    3、科技企业自主创新品牌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政策享受
    1、当年申请的中国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000元,当年申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资助500元,当年申请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资助200元。当年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000元,当年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资助500元,当年授权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资助200元。
    2、当年的PCT国际申请每项资助5000元,当年的PCT国际授权每项资助5000元。
    3、对承担上海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研究项目的企业,区政府以资金配套方式与市政府资助资金同步,市、区资助资金为1:1配套。
    4、对被列为上海市商业系统保护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被列为上海市商业系统保护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对被列为上海市专利工作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被列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被列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被列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对自主品牌获得国家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科技企业,视其对地方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自主品牌获得上海市荣誉称号的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参与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企业应当是标准制定的主要参与单位,即名列前三位。
    2、标准完成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公告为准。
(二)政策享受
    1、对作为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第一起草者单位,标准发布后,区政府将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对名列前三的主要参与单位,则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运用社会人才服务资源引进科技创新人才
(一)基本条件
    1、引进的科技创新人才应为企业专业技术与业务特征的急需。
    2、引进人才应为高职称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期应在两年以上。
    3、企业引进的人才可以通过委托社会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现。
    4、通过人才的引进和使用,企业的效益发生明显的好转。
    5、企业已经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相对长期的战略合作协议。
(二)政策享受
    1、对企业在引进高端人才中,区政府将在安排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就读、医疗保障、购置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
    2、对成功引进人才、并已发生显著效益的企业,区政府将视情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十三、支持企业实施创新人才培育计划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员应当是本区企业中技术骨干和部门主管,并在企业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开发中担当核心职务。
    2、受聘于企业两年以上。
(二)政策享受
    1、推荐参加政府组织的专业培训班。
    2、推荐企业申报上海市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3、协助企业申报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和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等人才培育专项。
    4、对列入上海市科技人才专项扶持的项目,区政府将给予必要的资金配套。

十四、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一)基本条件
    1、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其主营业务范围内形成了科技研发的共同合作,并签订正式协议。
    2、企业对共同研发项目有实际的投入。
    3、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架构清晰、目标明确、任务充实、人员到位、资金有保障。
    4、企业设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院士和博士后工作站。
    5、企业与专家结盟并得到政府确认和资助。
    6、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合作建立、以产业化为目标的产学研联盟和技术转移中心。
(二)政策享受
    1、对以产业化为目标的产学研联盟和技术转移中心,区政府将根据其合作形式和产业化效果等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2、对承接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技专项的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区政府视情给予配套扶持。
    3、对企业获市级以上立项的科技特派员项目,区政府给予市支持金额1:1的资金配套。

十五、支持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
(一)基本条件
    1、科技中介机构主要业务在本区。
    2、科技中介机构为本区企业的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3、全市性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或机构入驻闸北区域内的科技园区开展专业化服务。
(二)政策享受
    1、对入驻区域内科技园区,并为本区企业提供科技中介服务,占其年度中介服务总量30%以上的机构,区政府将给予相应的租房补贴。
    2、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区域内科技企业举办的大型专项活动,区政府视情给予资金支持。

十六、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一)基本条件
    1、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设立在本区域内。
    2、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元。
    3、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4、管理人员8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政策享受
    1、推荐为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2、对被批准为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3、对本区内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并获市级以上立项支持的项目,区财政将按照支持金额的20%(或上级支持有配套要求的)额度予以配套支持,最多不超过20万元。
    4、对本区的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年度实际运行情况良好,效益显著的,区财政视情给予3-5万元奖励。

十七、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2、管理人员中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4、有为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扶持资金,一般不低于200万元。
    5、有较为完善的孵化及服务管理制度,至少有一年以上的统计数据。
(二)政策享受
    1、区财政为认定的孵化器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按年度与孵化器一口结算。
    2、对入驻孵化器企业实现的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得财政收入部分的70%纳入孵化器专项扶持资金。
    3、对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享受。

十八、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一)基本条件
    1、企业从事国家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二)政策享受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十九、支持企业技术开发及转让合同
(一)基本条件
    1、技术开发及转让合同必须统一使用市科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标准文本。
    2、技术开发及转让合同必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
(二)政策享受
    1、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营业税。
    2、对企业购买发明专利并实施产业化的技术合同登记项目,区政府将视其经济效益和对企业发展的情况,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支持建设科技投融资平台与科技创业融资
(一)基本条件
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
    1、国内外的投资公司对本区科技企业或其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
    2、以多元方式创建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并主要是对本区内科技企业的项目进行投资。
企业科技创业融资:
    1、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资产结构合理。
    2、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3、企业有按期还贷能力。
    4、贷款用于产品研发或生产。
(二)政策享受
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
    1、区政府将对入驻本区非银行的投融资机构,视情给予专项政策扶持。
    2、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对本区内科技企业的投资项目,区政府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额给予30%资助,扶持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科技创业融资:
    1、区担保中心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2、对按期归还贷款的科技企业,区政府提供20%的贴息资助。

二十一、支持政府采购企业自主创新产品
(一)基本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产业技术政策。
    2、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且权益状况明确。
    3、产品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
    4、企业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属全新型或属国内外率先推出技术标准的产品。
    5、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
    6、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
(二)政策享受
    1、推荐本区企业符合条件的自主科技创新产品进入目录。
    2、对纳入国家和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本区企业产品,区政府将作为优先支持与采购的范围。
    3、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的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区政府将列入本区优先支持与采购目录。

二十二、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
(一)基本条件
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1、项目第一完成人为区域内企业及区属事业单位和组织。
    2、由区科委推荐,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区科技创新奖
    1、申报项目具有创新性、效益性和社会性。
    2、申报项目必须已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3、申报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4、已获得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授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政策享受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区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获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区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其他科技专项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区政府将根据其对地方贡献的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4、对获得区科技创新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区政府分别给予荣誉证书和奖金。
    5、凡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政府根据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6、对于区域内注册属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其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其他科技专项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区政府将根据其对地方贡献的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7、对非第一完成单位与第一完成个人的项目,区政府将根据其对地方贡献的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8、获得区科技创新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区政府发给荣誉证书及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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